看板 HatePolitics
還有扣打,我覺得該修的是刑57: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一切情狀,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,為科刑輕重之標準: 一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。 二、犯罪時所受之刺激。 三、犯罪之手段。 四、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。 五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。 六、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。 七、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。 八、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。 九、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。 十、犯罪後之態度。 李茂生、黃致豪這群人拿著這十條當令箭, 特別是四、五、六的"品行、生活狀況、智識程度", 要求一定要針對這點做"鑑定",才算是"審酌一切情狀"; 這也就是我昨天質疑的重點,這個"鑑定"基本上是圖利以李茂生為首的特定團隊, 該團隊既是鑑定規範的制定者,也是鑑定的人, 換言之,他們是制定了對自己有利的規定,來從中取利。 李茂生當然不敢回應,所以才會落跑的... 事實上我覺得這十條確實也該修了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22.100.75.188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HatePolitics/M.1729214843.A.F85.html
kevin190: 法律的制定應該要以民意基礎為依歸,不 42.79.63.121 10/18 09:43
kevin190: 應由立法者根據什麼老學究的理論去編寫 42.79.63.121 10/18 09:43
剛好廢死這些人最反民意,就像我說的, 如果按照民意,李茂生撈什麼? ※ 編輯: goetz (122.100.75.188 臺灣), 10/18/2024 09:44: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