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onstar: 不只這個問題,只是公職就沒人理 04/10 19:57
→ onstar: 像公職有懲罰性剝奪退休金的規定,勞工損害公司卻不會如此 04/10 19:58
→ onstar: 比如工程師把技術流到海外,造成社會損害甚至更大 04/10 20:00
→ kiwifruit: 不知道公務員剝奪退休金這部分打釋憲會不會贏 04/10 20:35
推 Chricey: GABA 04/10 20:35→ AndoliniV: 這篇新聞在講什麼?文中提到的2位如果都是涉犯貪污治罪 04/10 21:08
→ AndoliniV: 條例而判決確定,管他緩刑免刑都沒辦法再當公務員了吧 04/10 21:08
→ pastor1982: 剝奪退休金要分開來看,新制的有可能贏,舊制的難說 04/11 03:08
推 Chricey: 苦瓜胜肽 04/11 03:08推 axehenry: 免刑的話可以再任 04/11 06:44
→ axehenry: 算之前函示的bug吧 04/11 06:45
→ axehenry: 寫錯,應該是緩刑還有機會再任 04/11 06:46
推 Chricey: 維生素d推薦 04/11 06:46推 Tadamisen: 銓敘部94年9月12日 部銓三字第0942537206號書函:公務 04/11 12:57
→ Tadamisen: 人員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,經判決確定者,並 同時諭 04/11 12:57
→ Tadamisen: 知緩刑,仍須俟緩刑期滿。如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未 04/11 12:57
→ Tadamisen: 撤 銷時,尚非不得再任公職。 04/11 12:57
推 Tadamisen: 銓敘部95年2月22日 部法二字第0952603635號函:因貪污 04/11 13:01
→ Tadamisen: 行為經判決免刑確定,雖免除其刑,其貪污行為仍屬 有 04/11 13:01
→ Tadamisen: 罪確定。故本於對公務員廉潔行為要求之旨,縱因犯罪情 04/11 13:01
→ Tadamisen: 節較輕,而獲免刑之確定判決,仍不得任公務人員。 04/11 13:01
→ Tadamisen: 至 司法院釋字第66號對於緩刑者,認得再任為公務人 04/11 13:02
→ Tadamisen: 員之解釋, 其效力等同於法律規定本身,惟屬上開規定 04/11 13:02
→ Tadamisen: 之例外。 04/11 13:02
→ fcz973: 緩刑期滿只是刑之宣告失效,一樣是有罪判決,罪刑要分開看 04/11 16:41
推 Inkthink: 核心關鍵就緩刑有打訴訟上去被大法官網開一面 04/12 11:55
→ Inkthink: 而免刑沒有 04/12 11:5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