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板 Examination
看到民事訴訟的教科書有一段舉例說明 X 為債權人 Y 為債務人 Y 將名下A地無償贈與給 Z 並移轉所有權 X 要撤銷Y Z之間的贈與行為 教科書上說:除非 Y 被宣告破產 否則通說認為應該列 Y Z 為共同被告 我的問題是 列 Y Z 為共同被告可以理解 但是跟 Y 是否宣告破產有何關係? 難道 Y 若宣告破產 有不同處理方式? 以上疑問 謝謝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2.78.77.231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703674405.A.77F.html
newfrank: 27渝上字2740原判例 12/27 19:16
newfrank: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,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 12/27 19:16
newfrank: 及處分權,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,其喪失之 12/27 19:16
newfrank: 管理及處分權既由破產管理人行之,此項訴訟自應以破產管 12/27 19:16
newfrank: 理人為原告或被告,當事人始為適格。 12/27 19:16
Kroner: 關節痛就老人病 12/27 19:16
原來如此,謝謝。 ※ 編輯: MrTaxes (112.78.77.231 臺灣), 12/27/2023 19:22: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