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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 1145 條 1.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繼承權: 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 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 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 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 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 2.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。 想請教民法1145第二項 第二項說: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 那如果有第五款對被繼承人侮辱,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。 即使被宥恕也依然不得繼承嗎? 因為法條只說二到四項被宥恕不喪失繼承權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4.42.109.239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687580131.A.C86.html
leptoneta: 沒錯 06/24 12:29
zeroterry: 實務通說均認為,舉重明輕,第五款亦得以宥恕回復 06/24 16:04
cross980115: 二到四款的當然失權事由較第五款更重,且第五款本來 06/27 03:27
cross980115: 就是遵照被繼承人的意思為主,重的都能因宥恕而回復 06/27 03:27
cross980115: ,輕的當然可以 06/27 03:27
Chricey: UC2是天然成分嗎?還是有添加物啊? 06/27 03:27